湖南环境生物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管理条例(修订)
学生宿舍是学生在校期间日常生活和学习的重要场所,是实施“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主要平台,也是学院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行为养成教育,加强学生管理工作,充分体现“教育育人、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培养良好学风和校风的重要阵地。为了加强学生宿舍的管理,保证宿舍内学生的人身和财物安全,维护学生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共同创造一个整洁、舒适、安全、文明的学生成长成才环境,实现学生宿舍的统一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宿舍教育管理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对我院原学生宿舍管理条例予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院各职能部门、各二级院部要本着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对学生宿舍实行齐抓共管,充分发挥服务、管理、教育的作用。
第二条 学生宿舍由学生工作部(处)下设宿舍教育管理科(以下简称宿管科)对全院学生宿舍进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 学生宿舍的管理要充分发挥学生个人和群体在学生宿舍内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中的主体作用,定期听取学生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学生监督。
第四条 学生在宿舍内,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及宿舍教育管理规定,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体现大学生良好的道德行为规范和精神风貌。
第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院学生宿舍内所有在住的学生。
第二章 住宿管理
第六条 凡本院录取的全日制学生及经学院有关部门同意来院学习、实习的各类学生,由相关部门提供名单,宿管科统一安排住宿。
第七条 学生应按学院规定在学生宿舍住宿,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在宿舍外住宿。如确有特殊原因要求在宿舍外住宿,需持个人申请,经学生所在二级院部和学生处签署意见,主管院领导批准,学生个人及其家长承诺担负校外住宿的安全责任后,持有关证明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住宿学生应在入住时按规定缴纳住宿费用。
第九条 宿舍由宿管科统一管理,按定员居住,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调换宿舍、床位及其它设施。如因特殊原因需变更宿舍或床位者,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二级院部签署意见,经宿管科批准后,方可调整。对因未报到、毕业 、休学、退学等原因而空出的床位,宿管科将及时加以调整,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所安排的其他人员入住。
第十条 入住学生不得私自调换门锁、私配钥匙,且钥匙不得转借他人。
第十一条 寒暑假因特殊情况须在宿舍住宿的学生,应在放假前一周,持个人申请,经所在二级院部和宿管科签署意见,主管部门批准,实行集中住宿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休学、退学、毕业或搬入、搬出应到宿管科办理退宿手续。办理退宿手续后,须在一周内带走自己的物品,否则,因宿舍清扫、维修或另作它用等原因而造成的个人财产损失由本人负责。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宿舍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及时劝阻、制止有损宿舍安全、正常秩序的不良行为。
第十四条 宿管员要坚守岗位,履行职责,文明值班,不得出现干私活或经商行为。必须做好会客、值班、违纪、维修记录,严格把好宿舍出入门关。
第十五条 学生宿舍严禁留宿异性。不准留宿亲友和其他外来人员。
第十六条 学生宿舍6:00开门,22:30关门,节假日延长到23:30。
第十七条 入住学生应积极配合宿管员的工作,出入宿舍时主动出示学生证件。晚归者进入学生宿舍要进行登记,说明原因,报二级院部核查,方可进入。
第十八条 保持走廊及楼梯畅通,不得在走廊、楼梯口停放车辆和堆放杂乱物品。
第十九条 学生离开宿舍,要关好门窗、水电并及时落锁,妥善保管个人证件及贵重物品等。
第二十条 宿舍成员要提高警惕,加强防火防盗,杜绝事故发生。发生案件要及时报告,保护好现场,积极协助保卫处及公安人员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行李、电器等大件物品进出楼,要到宿管科办理有关手续,经宿管员查验登记后方可进出。
第二十二条 来访人员进入宿舍必须出示有效证件并登记,由被访者接入,访客时间为8:00—21:00。会客完毕,须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 住宿学生应遵守下列安全管理规定:
1.严禁将易燃品、易爆品、化学药品、易腐蚀物品等各种危险品(如酒精、白酒、汽油、煤油、烟花爆竹、硫酸等)带入宿舍区内;
2.严禁私拉乱接电源,严禁将电线缠绕在铁床或金属架等物品上。严禁使用电炉、电饭煲、电热杯、电热毯、热得快、电暖器、电热煲、电水壶、电玩具等大功率的电器;宿舍内不得安装搭接额外的照明设施,如果确有需要,可以使用安全台灯,但不得靠近蚊帐、被褥等;
3.严禁宿舍内赌博、酗酒、聚众斗殴、起哄闹事等;
4.不得在宿舍内饲养宠物;
5.不得在宿舍内高声播放音乐、吹奏乐器和大声喧哗、起哄等干扰他人的学习和生活的行为;
6.不得复制、传播、观看(听)色情淫秽和迷信、邪教刊物及音像制品;
7.不得在宿舍及周围墙壁上刻画、涂写及随意张贴或散发各种大小字报、启事、标语、漫画、传单、广告及海报等;
8.不得擅自动用设在宿舍楼里的消防器材和设施,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并追究其相应的经济及法律责任;
9.不得有其他影响公共环境和秩序的行为。
第四章 公用设施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宿舍家具、水电、门窗、玻璃等设施由宿管科按照标准统一配备和管理,学生负责使用和保管。
第二十五条 宿舍内门窗、玻璃、桌椅、床橱、水电设施、电话机、网络等公共设施应爱惜使用、保管,不得私自拆装或挪移。如有自然损坏,应及时与宿管科联系报修。宿管科有提供完备的设备和服务的责任,及时解决学生提出的各种维修事项。
第二十六条 宿舍家具和供电、给水等设施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搬动和拆卸,如有丢失和人为破坏,要照价赔偿,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生用水、用电实行定额使用、超支自理的制度。
第五章 宿舍的卫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宿舍实行值日生制度。宿舍长应制定卫生值日表,轮流值日,打扫卫生。值日生每天负责拖扫本宿舍及宿舍内公共场所地面,擦洗门窗,督促本宿舍成员整理好个人内务,清扫宿舍内卫生间,及时将废纸、垃圾装袋后,放在指定地点。宿舍内全体成员每周大扫除一次。
第二十九条 宿舍内家具和生活用具须擦拭干净、摆放整齐,保持整齐美观。室内布置力求简洁大方,格调健康。允许根据个人需要和爱好进行一些不破坏墙体和床具、柜桌、不影响室内的整洁。
第三十条 入住学生要讲公德,讲文明。尊重宿舍卫生保洁人员的劳动,自觉维护宿舍区卫生。不得向窗外、阳台外或走廊上泼水、乱丢果壳、纸屑等杂物。
第六章 宿舍园区文化建设
第三十一条 宿管科具体负责宿舍园区文化建设,宿舍园区文化分为宿舍文化与园区文化,其中宿舍文化以宿舍为单位开展生态文明宿舍评比为主要载体展开,丰富学生的校园文化生活。
第三十二条 宿管科应及时将宿舍文明卫生情况张榜公布,并向各二级院部通报。学院将把学生在学生宿舍的文明卫生及表现情况作为学生学期综合测评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三条 对宿舍内存在的不当行为,宿管科有责任行使管理权和教育权,责令或帮助不当行为者纠正行为。对不服从管理者,宿管科须及时向有关二级院部反映;情节严重的,将依据《湖南环境生物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有关条款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17年6月28日
(曾琦斐供稿)